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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8-10 09:11  文章来源:济宁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分局、曲阜新区财政分局,有关市直企业: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济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八月三日

济宁市外经贸
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举全市之力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出口品牌战略,积极推动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全市外经贸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济发【2006】5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济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支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改善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外经贸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扶持、科学监管、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市外经贸发展基金每年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共同对项目考察、筛选、论证、确认。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的预算安排、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对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三章 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鼓励扩大开放招商引资
根据济发【2006】5号文件精神,对当年实际引进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市财政受益项目,对中介人实施奖励,按所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奖励人民币。
以上所涉及实际到位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国家商务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引资单位或个人应凭验资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申报,经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审核认定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开展扩大对外贸易
(一)鼓励出口骨干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全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属企业按照济发【2006】5号文规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绝对数的2%奖励人民币给企业法人代表,其中加工贸易企业按较上年增加绝对数的3%(不重复计奖,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人民币给企业法人代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企业出口总额5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增加奖励金额的10%。
(二)鼓励企业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对当年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在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境外展览的摊位费,在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每个摊位市里再补助1万元人民币,补助限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未获得国家或省支持的企业,市里对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摊位,一个摊位资助1万元人民币,补助限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对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的认证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费,境外注册产品商标所支付的注册费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里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未获得国家或省支持的企业,市里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对申报项目的中小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支持。
(四)支持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出口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律师费,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40%,补助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应诉案件只享受一次补助。
(五)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在享受国家和省资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出口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进行补贴。对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取得的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质量关键控制点认证等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每成立1家新的境外投资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每对外承揽一项工程,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期末在外劳务人员超过500人且较上年增长10%的,市财政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人民币;期末在外劳务人员超过200人且较上年增长20%的,市财政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经济园区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办法实施奖励。
第九条 对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招商机构及中介组织的费用进行补助。

第四章 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宁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外经贸业务。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几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骗取国家基金行为。
(三)具有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
第十一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凡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属县(市、区)的企业,向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联合行文并附项目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汇总,并初步确定支持项目,向市领导汇报后审批。
(三)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助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外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挪用。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扶持项目及外贸发展专项基金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取得的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同一材料或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对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的。
(五)不接受财政企财部门的财务管理和及时报送财务报表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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